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GDYD24028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环境服务保障中心环卫设备购置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4月10日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
更正采购文件用户需求书内容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2024-05-07 14:30:00,更正为:2024-05-09 09:30:00。
原公告的开标时间:2024-05-07 14:30:00,更正为:2024-05-09 09:30:00。
1.将原采购包2“主要商务要求”中的付款方式更正为如下:
1期:支付比例30%,1.本次项目的合同签订对象及方式为中标人与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环境服务保障中心统一签订。 2.采购人(车辆/设备接收单位)在合同生效,并收到中标人履约保证函、交货承诺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总额的30%支付预付款。如中标人逾期完成前述任务的,则采购人有权顺延付款时限且不视为违约。
2期:支付比例70%,3.全部货物到达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交付采购人(车辆/设备接收单位)使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向采购人开具合同全额款项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剩余款项的财政集中支付手续。如有验收不合格情况的,由中标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毕且全部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向采购人开具合同全额款项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剩余款项的财政集中支付手续;合同生效之日起45个自然日内验收仍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支付剩余款项,中标人需退还预付款,如因此造成采购人(车辆/设备接收单位)损失的,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人提出索赔。 4.中标人在采购人办理付款手续之前5个工作日内,必须提供正式销售发票、中标通知书、合同、验收报告。 5.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上述条款规定的采购人付款时间为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2.将采购包2“主要商务要求”中的:
★4.车辆交付前的各项工作及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期一年)、机动车车辆商业保险(保期一年并与交强险日期相一致)、上牌照及相关费用等。
更正为:
★4.车辆交付前的各项工作及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期一年)、机动车车辆商业保险人民币100万元(保期一年并与交强险日期相一致)、上牌照及相关费用等。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4月23日
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亦做相应更正。
名 称: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环境服务保障中心
地 址: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西路28号
联系方式:罗先生 32439931
名 称: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北路222号越良大厦六楼
联系方式:020-83642820-825
项目联系人:戴小姐
电 话:020-83642820-825
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4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