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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川市人民法院七楼文化长廊建设项目澄清公告

发布时间:2020-04-23   
                 

我司于2020年4月23日发布的吴川市人民法院七楼文化长廊建设项目【项目编号:FEGD-CT20319】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现就原采购公告的内容作如下澄清:

    原磋商文件增加 “附件:政府采购政策

    1、本项目适用的扶持性政策

    1.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

    1.2《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1.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1.4《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 号

    1.5《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 号)

    1.6《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 号)

    2、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投标人投标时需注意:

    2.1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执行。

    2.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投标时需提供财库〔2011〕181 号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予认可。

    2.3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

   1)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可。

   2)投标人同时为小型、微型企业和监狱企业的,评审中只享受一次价格扣除,不重复进行价格扣除。

    2.4依据财库〔2017〕141号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所投产品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的,投标价格给予价格扣除后参与价格分数计算。

    2.5 政策强制采购产品:

    (1)根据财库[2019]9号及粤财采购[2019]1号文的要求,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财政部颁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产品(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产品以“★”标识),供应商所投产品必须附上依据国家确认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其他内容不变。

广东远东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3日